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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政策依据及待遇标准

2024-06-30 21:31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一、政策依据:

1、《关于完善盘锦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〈盘劳字【1998】96号〉

2《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》〈盘人社发【2014】216号〉

3、《关于转发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的通知》〈盘政发【1998】2号〉

4、      《关于调整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》〈盘劳字【2006】46号〉

二、待遇标准:

1、属于顺产的女职工,可领取600元的生育医疗费,98天的生育津贴;晚育的、增加60天生育津贴,多胞胎生育的,每增加一胎,增加15天生育津贴。

2、属于顺产需侧切缝合的女职工,可领取800元的生育医疗费,98天的生育津贴;晚育的、增加60天生育津贴,多胞胎生育的,每增加一胎,增加15天生育津贴。

3、属于剖宫产的女职工,可领取2000元的生育医疗费,113天的生育津贴;晚育的、增加60天生育津贴,多胞胎生育的,每增加一胎,增加15天生育津贴。

4、妊娠2个月以内流产的参保女职工可领取100元以内的生育医疗费,15天的生育津贴。

5、妊娠3-4个月以内流产的参保女职工可领取200元以内的生育医疗费,30天的生育津贴。

6、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参保女职工可领取500元的生育医疗费,42天的生育津贴。

7、女职工上环、取环,可领取100元的生育医疗费。

8、输卵管结扎、复通的女职工,可领取1000元的生育医疗费,20天的生育津贴。

9、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,可领取15天的护理假津贴。

说明:女职工生育津贴、男职工护理假津贴,按照生育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计发;如果生育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全年缴费基数的,生育职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,按照本人生育前10个月的缴费基数计算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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